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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支广告费能不能税前扣除?
山东省无棣县某食品加工厂为扩大销售,2003年12月与县电视台签订合同,约定县电视台于2004年1月播放该企业广告,并于当月支付广告费4000元。加工厂取得县电视台开具的普通发票并在200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该笔广告费作了税前扣除。近日税务机关在对该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指出,加工厂应将4000元广告费调增2003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该企业财务人员向税务机关询问:按全年通算,企业广告费占销售额的比例不足3%,而税法规定,每一纳税年度食品行业的企业广告费支出在销售收入8%的比例内可税前扣除。企业并未超出扣除比例的广告费,为何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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