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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2005年新修订)的解读
在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就提出了“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方针。并且于1998年制定下发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该办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出现了汇算清缴主体不明确,法律责任难界定;年度纳税申报期限短,申报质量难保证;汇算清缴程序不规范,汇缴检查流于形式三方面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基层税务机关和广大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指导思想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1998年)进行了修改完善,在2005年12月15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即新修订(为了区别起见,以下简称新办法)与广大纳税人见面了。
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共有二十二条,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与1998年的老办法相比,不只是多了两条内容那么简单,更重要的是突出了以下新特色。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界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这一定义比老《办法》界定的更清晰明确,便于纳税人的理解。
(二)明确汇算清缴的对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纳税人,这在新《办法》第二条企业所得汇算清缴的概念中有体现,同时明确了参加汇算清缴的对象为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对无论盈利和亏损,是否在减税、免税期内,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但是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在汇算清缴之列。
为明确纳税人在汇算清缴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新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与此同时,新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税务